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2********1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3144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4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69855.71元,并偿付截至2020年6月10日的利息9943.08元、罚息3665.87元、复利1241.21元,以及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69855.71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与以利息9943.08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复利;二、被告曹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2300元;三、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曹阳提供的抵押物苏ez5l29指南者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发动机号dd121001)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5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1元,由被告曹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