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井美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26********74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4民初599号
案号
(2020)冀1124执5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饶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孔铁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车损费共110500元;二、被告于建坤、井美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孔铁雄医疗费152210元;三、被告于建坤、井美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孔铁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168173.9元;四、驳回原告孔铁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7元,由被告于建坤、井美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25
发布时间
2020-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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