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康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30********0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202民初1300号
案号
(2020)赣0202执5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朱康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景德镇鑫凯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78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为两部分计算,一部分以1337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该部分货款之日止;另一部分违约金以541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8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该部分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景德镇鑫凯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7元,减半收取2028.5元,由被告朱康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1-19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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