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81********47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81民初3270号 |
案号 |
(2020)赣0781执2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水地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020年7月20日前的利息为340110.97元,之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息),此款于2020年8月31日前全部还清。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亦表示同意。二、被告罗敏、杨薇、邹婷、刘鹏、洪桂华对上述第一项应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江西水地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罗敏、杨薇、邹婷、刘鹏、洪桂华未在上述第一、二项规定期限内还款,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以拍卖、变卖被告江西水地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如下财产(1.瑞金市象湖镇城西开发区1#、2#、7#、8#、9#商铺,房权证号分别为瑞房权证象湖镇字第201500289-5号、第201500289-1号、第201500289-2号、第201500289-3号、第201500289-4号;2.瑞金市象湖镇凯鸿和园小区商铺17#-103、17#-104,房权证号分别为瑞房权证象湖镇字第1400015-502号、第1400015-501号)用于清偿债务。四、被告罗敏、杨薇、邹婷、刘鹏、洪桂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水地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8884元,减半收取24442元,与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442元,由被告江西水地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罗敏、杨薇、邹婷、刘鹏、洪桂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