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易正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624********2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1民初3324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38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未就诉争房屋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所涉合同依法无效。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虽无效,但被告一直使用租赁物,根据等价有偿原则,使用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应由被告负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使用费6156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后果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易正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汉锦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房屋使用费61560元;二、驳回原告天津汉锦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2元,原告天津汉锦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3元,被告易正伟负担1339元。公告费560元,被告易正伟全部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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