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15********4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5745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94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共计598898.52元及车辆留购名义价款2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6月24日期间的每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当期租金42305.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重庆高旺物流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重庆高旺物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梁栋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47元,由被告梁栋、被告重庆高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与上述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9-20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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