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1********2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3民初15459号 |
案号 |
(2019)津0103执7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峰赫汽车维修中心、康凯、天津市河西区昌鼎轩棋牌室将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12号(合同记载为18号)企业内生产车间的房屋(具体位置:河西区太湖路与澧水道交口太湖路方向自北向南23米,自东向西18米是三被告租赁房屋的位置,涉案房屋临街24米,面积约300平方米)腾空交还原告天津市保温容器公司;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峰赫汽车维修中心、康凯向原告天津市保温容器公司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的房屋使用费113616元(参照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峰赫汽车维修中心、康凯向原告天津市保温容器公司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参照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2元,由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峰赫汽车维修中心、康凯、天津市河西区昌鼎轩棋牌室负担80元,由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峰赫汽车维修中心、康凯负担24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