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文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9********1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924民初750号
案号
(2020)赣0924执5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邹英明、杨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99478.4元,且两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其所欠借款本金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如被告邹英明、杨柳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则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邹黎明、姚文兰用于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宜丰县新昌镇站前路鑫源商业步行街10栋3单元402室(宜丰县房权证监证字第0026489号)房产依法予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3元,由被告邹英明、杨柳、邹黎明、姚文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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