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04********0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天商初字第01005号 |
案号 |
(2016)苏0402执9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常州苏龙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今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4542.2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的利息。2、李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1元,由常州苏龙电器有限公司、李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4-06 |
发布时间 |
2017-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