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22********07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3刑初27号 |
案号 |
(2020)冀0623执9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刚赔偿土壤修复费9880.5元,鉴定费112000元,共计121880.5元。(赔偿款打到涞水县人民法院案件款、保证金专用账号,户名:涞水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涞水县支行,账号:50529101040030767,由垫付单位支取。)三、涞水县环境保护局依法扣押未随案移送的脱水机2台,磨光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由涞水县环境保护局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