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122********07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23刑初27号
案号
(2020)冀0623执9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涞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刚赔偿土壤修复费9880.5元,鉴定费112000元,共计121880.5元。(赔偿款打到涞水县人民法院案件款、保证金专用账号,户名:涞水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涞水县支行,账号:50529101040030767,由垫付单位支取。)三、涞水县环境保护局依法扣押未随案移送的脱水机2台,磨光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由涞水县环境保护局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时间
2020-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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