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俞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24********19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终29194号
案号
(2020)粤03执49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1127号民事判决;二、俞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蔡明生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蔡明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03.64元(蔡明生已预交),由俞林负担,俞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303.63元,拒不缴纳的,由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蔡明生预交的14303.63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3.63元(蔡明生已预交),由俞林负担,俞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303.63元,拒不缴纳的,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蔡明生预交的14303.6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