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俞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4********19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民终29194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49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1127号民事判决;二、俞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蔡明生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蔡明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03.64元(蔡明生已预交),由俞林负担,俞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303.63元,拒不缴纳的,由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蔡明生预交的14303.63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3.63元(蔡明生已预交),由俞林负担,俞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303.63元,拒不缴纳的,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蔡明生预交的14303.6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