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志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2********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222民初299号 |
案号 |
(2020)粤5222执4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志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还原告刘俊丰借款本金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志锋对上述借款1.8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志锋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刘志远追偿。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被告刘志远、刘志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