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3********19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83民初2110号 |
案号 |
(2020)冀0183执18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郝亮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申雨峤债权转让款75309.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5309.1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申雨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7元,由被告郝亮负担1682元,由原告申雨峤负担11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