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83********19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83民初2110号
案号
(2020)冀0183执18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郝亮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申雨峤债权转让款75309.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5309.1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申雨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7元,由被告郝亮负担1682元,由原告申雨峤负担11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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