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春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28********46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26民初219号 |
案号 |
(2020)冀1026执10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春平给付原告武红兵货款22438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2243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李春平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