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4********0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2民初6065号
案号
(2020)湘0102执109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向志爱购房定金78000元;二、被告杨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向志爱购房预付款5900元;三、被告杨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向志爱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应以5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向志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晨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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