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景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04********2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04民初2782号 |
案号 |
(2020)皖1204执25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季传刚与被告上海封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二、被告上海封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景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季传刚1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上海封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景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