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翟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1********0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32刑初45号 |
案号 |
(2020)冀0132执恢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宝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12月 10日止。)二、被告人臧淑雅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3年7月 月8日止。)三、被告人翟晓东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6 月10日止。)四、责令被告人张宝军、臧淑雅、翟晓东将所挪用资金3458.080226万元退赔被害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其中被告人翟晓东在涉案金额315万元与被告人张宝军、臧淑雅共同承担退赔责任)。五、被告人翟晓东的违法所得20万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已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