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靳璐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22********00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岳民初字第00304号
案号
(2020)湘0304执恢3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果、樊日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湘潭市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56万元及利息14 672元;二、被告张果、樊日红赔偿原告湘潭市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以56.56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从2014年2月13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罗旭、靳璐娟、吴杰、张维、张园对被告张果、樊日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湘潭市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 500元,由被告张果、樊日红、罗旭、靳璐娟、吴杰、张维、张园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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