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0********0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102民初1648号 |
案号 |
(2020)鲁1102执36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华樽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9 930.5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日照嗣亿贸易有限公司、汪勇、刘雪、日照市函荟食品有限公司、安强、阚兴雪、日照万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玉金、张迅、刘家华、赵丙华、日照环禧贸易有限公司、张念峰、徐炳环对被告日照华樽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日照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日照嗣亿贸易有限公司、汪勇、刘雪、日照市函荟食品有限公司、安强、阚兴雪、日照万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玉金、张迅、刘家华、赵丙华、日照环禧贸易有限公司、张念峰、徐炳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华樽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469元,减半收取4 734.5元,保全费3 354元,均由被告日照华樽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嗣亿贸易有限公司、汪勇、刘雪、日照市函荟食品有限公司、安强、阚兴雪、日照万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玉金、张迅、刘家华、赵丙华、日照环禧贸易有限公司、张念峰、徐炳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