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靳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4********42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3民初12787号
案号
(2020)津0103执5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91429.38元;二、被告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8年7月19日的利息27971.04元、罚息3441.5元及自2018年7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按《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3元,公告费720元,由被告靳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1-19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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