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4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相商初字第00542号 |
案号 |
(2016)苏0507执8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借款本金240万元、利息为2380元(2015年6月25日止),合计人民币2402380元,同时,被告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还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利息,其中,借款期限内(自2015年6月26日至2016年6月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14%计算,借款期满后(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在执行年利率7.14%基础上上浮50%计算,均以本金240万元为基数。二、被告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4023元。三、被告苏州卓安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市铂恒电器有限公司、聚隆(泰州)电器有限公司、袁臻亮、李培对被告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卓安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市铂恒电器有限公司、聚隆(泰州)电器有限公司、袁臻亮、李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8096元,由被告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卓安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市铂恒电器有限公司、聚隆(泰州)电器有限公司、袁臻亮、李培共同负担(此款原告自愿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02 |
发布时间 |
2017-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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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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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