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铂恒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1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开商初字第00092号 |
案号 |
(2016)苏0506执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国润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50000元、至2014年10月23日结欠利息108766元、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及以人民币19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苏州展鹏塑料工业有限公司、聚隆(泰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市铂恒电器有限公司、袁慧芳、袁臻亮、李培、朱孝忠、金文琴、王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6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7263元,由被告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06 |
发布时间 |
2016-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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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丁正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569191710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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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经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