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1********4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8民初3152号 |
案号 |
(2020)津0118执3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市大众新城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东平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0500元;二、被告魏刚赔偿原告李东平医疗费110241.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合计112841.63元的70%,即78989.14元。以上条款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元,由李东平负担139元,魏刚负担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