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22********0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881民初1380号
案号
(2019)粤0881执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廉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广东正鹰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988711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货款止)给原告廉江市新世纪彩印有限公司。二、被告郑华对被告广东正鹰电器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上述债务中的445483元负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44元,由被告广东正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1-02
发布时间
2019-0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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