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干中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6********7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91民初587号 |
案号 |
(2020)粤1973执恢1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31630202611759】。一、被告东莞市清溪顺发模具加工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14681元,截至2016年8月8日的迟延违约金212288.9元,以及自2016年8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违约金(以414681元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二、被告黄月宽、干中岳、东莞市中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清溪顺发模具加工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黄月宽、干中岳、东莞市中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清溪顺发模具加工店追偿;三、驳回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鸿金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9468元,保全费3354元,合计12822元,由被告东莞市清溪顺发模具加工店、黄月宽、干中岳、东莞市中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