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满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7********07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32民初1578号 |
案号 |
(2020)冀0432执5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冯满香、张书良、冯娇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李瑞芳、杨贺东、杨丹丹、杨慧慧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交通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83483.5元。2、驳回原告李瑞芳、杨贺东、杨丹丹、杨慧慧其它诉讼请求。3、驳回原告董香勤、王慧彤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6元,由被告冯娇娇、冯满香、张书良负担7052元,由原告负担19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