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向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826********4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826民初5007号
案号
(2020)冀0826执13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苗向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蒋贵增(生猪)货款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原告金钱的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被告承担。判决如下:被告苗向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蒋贵增(生猪)货款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原告金钱的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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