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褚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23********1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824民初162号
案号
(2020)冀0824执16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褚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屈万军、徐彩云、周相臣、李素兰、孙建新、王艳艳担保借款本息441705.5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担保借款本息441705.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31日起给付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屈万军、徐彩云、周相臣、李素兰、孙建新、王艳艳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25.00元,减半收取3962.50元,由被告褚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 照 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明 利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一、判决主文引用的相关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24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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