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海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731********2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731民初512号
案号
(2020)冀0731执6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涿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单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涿鹿华达热力有限公司2017年至2018年、2018年至2019年、2019年至2020年三个供暖期的供暖费6912元。二、驳回原告涿鹿华达热力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单海龙给付违约金2074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28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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