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燕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3********0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刑初38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5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志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永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5年 8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齐燕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 8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志勇、马永林退还的犯罪所得赃款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尚未退还的犯罪所得赃款,并依法处置。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志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永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5年 8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齐燕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 8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志勇、马永林退还的犯罪所得赃款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尚未退还的犯罪所得赃款,并依法处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