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广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3********5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23民初521号
案号
(2020)冀0123执恢2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正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双春、赵广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正定县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罚息一并按照月利率20‰计算。二、被告王荣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赵双春、赵广伟、王荣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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