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8********17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03民初3593号
案号
(2020)皖1203执13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丁成喜工程款1071000元、返还保证金300000元,合计1371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37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阜阳瑞鑫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在欠付工程款1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丁成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70元,减半收取9735元,由原告丁成喜负担1547元,被告被告金辉、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瑞鑫速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1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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