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8********17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03民初3593号 |
案号 |
(2020)皖1203执1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丁成喜工程款1071000元、返还保证金300000元,合计1371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37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阜阳瑞鑫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在欠付工程款1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丁成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70元,减半收取9735元,由原告丁成喜负担1547元,被告被告金辉、安徽省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瑞鑫速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1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