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文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3********1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23民初2264号
案号
(2020)黑0123执11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依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文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福柱欠款本金1,930.00元(810.00元+1,120.00元);二、被告沈文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福柱欠款本金435.00元及利息(2014年6月24日开始以435.00元为基数按月利1.5分计算至2019年9月24日利息411.00元,2019年9月25日之后利息以435.00元为基数按月利1.5分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沈文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福柱欠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2013年10月16日开始以4,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1.5分计算至2019年9月24日利息4,596.27元,2019年9月25日之后利息以4,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1.5分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四、被告沈文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福柱欠款本金840.00元及利息(2014年2月23日开始以8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1.5分计算至2019年9月24日利息844.20元,2019年9月25日之后利息以8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1.5分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五、被告沈文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福柱欠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2014年7月29日开始以5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1.5分计算至2019年9月24日利息539.40元,2019年9月25日之后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1.5分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六、被告沈文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福柱欠款本金1,085.00元及利息(2014年7月14日开始以1,085.00元为基数按月利1.5分计算至2019年9月24日利息1013.93元,2019年9月25日之后利息以1,085.00元为基数按月利1.5分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37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沈文凯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9-28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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