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文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3********15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3民初2264号 |
案号 |
(2020)黑0123执1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文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福柱欠款本金1,930.00元(810.00元+1,120.00元);二、被告沈文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福柱欠款本金435.00元及利息(2014年6月24日开始以435.00元为基数按月利1.5分计算至2019年9月24日利息411.00元,2019年9月25日之后利息以435.00元为基数按月利1.5分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沈文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福柱欠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2013年10月16日开始以4,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1.5分计算至2019年9月24日利息4,596.27元,2019年9月25日之后利息以4,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1.5分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四、被告沈文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福柱欠款本金840.00元及利息(2014年2月23日开始以8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1.5分计算至2019年9月24日利息844.20元,2019年9月25日之后利息以8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1.5分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五、被告沈文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福柱欠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2014年7月29日开始以5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1.5分计算至2019年9月24日利息539.40元,2019年9月25日之后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1.5分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六、被告沈文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福柱欠款本金1,085.00元及利息(2014年7月14日开始以1,085.00元为基数按月利1.5分计算至2019年9月24日利息1013.93元,2019年9月25日之后利息以1,085.00元为基数按月利1.5分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37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沈文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