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02********1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民终860号 |
案号 |
(2020)湘0112执35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刘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魏慨康支付货款11 280元,并自2015年2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直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魏慨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元,由刘晓东负担。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一审庭审笔录,上诉人认可其与兴旺公司签订有承包合同,兴旺公司还欠了刘晓东的工程款,因此,根据刘晓东的自认,魏慨康所送的货物的工地是由上诉人刘晓东承包的,魏慨康起诉刘晓东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关于货物数量和欠款金额的问题,有经办人刘晓滨的书面确认,应当予以认定。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元,由刘晓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