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乐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6********00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25民初606号
案号
(2020)赣1025执5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乐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通祥的借款本金144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以14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被告乐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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