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琳烨型煤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1405********3G7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522民初2514号
案号
(2020)晋0522执17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庆、郭酸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赵鲁庆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9月11日起计算至还款完毕之日止,最长计算至2019年12月11日止)。二、被告山西琳烨型煤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赵鲁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张家庆、郭酸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522MA0KE23G7N
登记机关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演礼乡栅村村演礼工业园区东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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