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426********4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1民初3316号 |
案号 |
(2020)津0111执27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嘉佑烟酒商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汪建励已支付价款损失32050元,并支付赔偿金320500元,共计3525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148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嘉佑烟酒商店负担(此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8-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