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鹏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81********2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民初9785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36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鹏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西青区志立装饰材料经营部货款31705元;驳回原告天津市西青区志立装饰材料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2元,由原告天津市西青区志立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75元,由被告杜鹏鹏负担297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