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连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11********4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民初3709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34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学清借款本金120,000元;二、被告刘连强对被告刘军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0元,由被告刘军、刘连强全部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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