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502********6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江蓬法杜民初字第221号
案号
(2020)粤0703执79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9610352】。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告朱建签订的编号2013年jjmdf字0521号《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二、被告朱建应于本判决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及信用卡本金人民币465853.3元,利息人民币39429.1元,滞纳金人民币89413.40元,合计人民币594695.80元(利息及滞纳金计至2014年11月6日,自2014年11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透支利率计算)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三、被告覃艳丹对被告朱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被告覃艳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朱建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38元,保全费2920元,合共11358元,由被告朱建、覃艳丹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1-17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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