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符敏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1********47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12民初3299号
案号
(2020)苏0412执38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符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透支本金76288.09元及截止2017年9月1日的利息、滞纳金41561.61元,合计117849.7元;同时被告支付原告以本金76288.09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2元,由被告符敏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24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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