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4********2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12民初5444号
案号
(2020)苏0412执33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安利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68310元、支付该款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8月19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及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郝静对被告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人民币9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8元,由被告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郝静4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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