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一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130********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7民初4711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盛永标、施一梅支付原告陈东斌借款本金850000元、利息93020元(已扣除盛永标于2017年11月30日归还的利息10000元),合计943020元,并支付以95302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日起至被告盛永标、施一梅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盛永标支付原告陈东斌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322133.33元,并支付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被告盛永标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以上第一、第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3148)。三、被告南通洪炉点雪服饰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南通玛格丽特卧室用品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8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1870元,由原告陈东斌负担16858元,由被告盛永标、南通洪炉点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5012元(其中被告施一梅就8098.27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被告南通玛格丽特卧室用品有限公司就1851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盛永标、施一梅、南通洪炉点雪服饰有限公司、南通玛格丽特卧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原告陈东斌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盛永标、施一梅、南通洪炉点雪服饰有限公司、南通玛格丽特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陈东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