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04********1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镜民二初字第01049号 |
案号 |
(2020)皖0202执恢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瑞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55870.75元,罚息273.75元,合计4556144.5元及2015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安徽瑞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实现债权费用350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有权以被告方大胜、李宁位于芜湖市融汇锦江a5#楼4-302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2010077314)、福禄商城b区东中单元023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2006054107)、长江长现代城33#楼1-1101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2008041344),被告李宁位于芜湖县湾沚镇延安东路锦绣天城s3幢23室、24室房屋(房地权证:芜县字第2012006006)、芜湖县湾沚镇延安东路锦绣天城s3幢19室、21室、22室房屋(房地权证:芜县字第2012006007),及被告方琼位于芜湖县湾沚镇延安东路锦绣天城s3幢18室房屋(房地权证:芜县字第201000118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方大胜、李宁对被告安徽瑞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85元,由被告安徽瑞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方大胜、李宁、方琼负担(因原告已预付,四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