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6********0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102民初109号 |
案号 |
(2020)桂1102执1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贺州市鑫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仕强、罗静、潘治于2019年6月2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判令被告刘仕强、罗静、潘治偿还原告贺州市鑫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0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仕强、罗静、潘治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