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6********004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102民初109号
案号
(2020)桂1102执15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贺州市鑫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仕强、罗静、潘治于2019年6月2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判令被告刘仕强、罗静、潘治偿还原告贺州市鑫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0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仕强、罗静、潘治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