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闫晓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81********2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34民初2875号
案号
(2020)冀0634执6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曲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闫杰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定盛捷开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款110,687.94元、违约金491.96元,合计111,179.90元;二、被告闫晓斌、古交市远大汽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保定盛捷开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3元,由被告闫杰斌、闫晓斌、古交市远大汽贸有限公司负担2510元,原告保定盛捷开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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