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向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326********03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6505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67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桑东方、上海宜婷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汤茂新货款158900元,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货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货款本金78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王向辉对被告桑东方、上海宜婷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4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134元,由被告桑东方、上海宜婷纺织品有限公司、王向辉共同负担。三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汤茂新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6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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