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凤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4********4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5民初1224号 |
案号 |
(2020)津0115执3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马琛浩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赔偿张健、杨海英的人身伤亡损失47,969.43元;二、马凤林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赔偿张健、杨海英的人身伤亡损失31,979.62元;(上述赔偿款可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52301010010000727636)三、驳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马琛浩、马凤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798元,减半计取为899元(保险公司已交纳),由马琛浩负担540元,马凤林负担359元(此款由马琛浩、马凤林分别给付保险公司,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