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阮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3********7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202民初2610号 |
案号 |
(2018)皖0202执10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确认,原告芜湖天启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的本案债权为4540021.03元(其中原债权借款本金为4000000元)。被告芜湖松亚中央空调设备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承担上述款项的清偿责任,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经双方商定,被告芜湖松亚中央空调设备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前述欠款(4540021.03元)及利息643500元以及2017年4月11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原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如本调解协议生效后部分清偿的,以4000000元减去实际清偿的部分为利息计算基数);三、被告阮浩、曹雪晴、阮秀琴、安徽永润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芜湖松亚中央空调设备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阮秀琴于2017年11月9日前向原告清偿200000元,原告免除被告阮秀琴对本案剩余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四、若原告依据本协议第三项免除被告阮秀琴连带责任的,被告阮浩、曹雪晴、安徽永润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仍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92元,由被告芜湖松亚中央空调设备暖通工程有限公司、阮浩、曹雪晴、阮秀琴、安徽永润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五被告于支付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5-17 |
发布时间 |
2018-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