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艳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6********40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6民初754号 |
案号 |
(2020)冀0626执6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宋艳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彬借款本金38552元及逾期利息(以3855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元,由被告宋艳宁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附开户名称:定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账号:505031010400203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